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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 代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 2020-01-08 16:04:5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

代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为加强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不断提高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促进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事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和《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会员单位和人员。

一、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相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业务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会员应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市场、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成果保密及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成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涉密管理规定,杜绝泄密行为发生。严格执行国家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技术标准规范,严格质量检查制度,保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成果质量,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给用户。

三、会员应遵守依法、公平、诚信、文明的经营原则,执行成果优质、高效便捷、价格合理的服务准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会员应自觉维护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声誉及会员的合法利益,依法从事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活动,抵制和反对违法、违规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活动。严格执行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项目登记、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成果汇交及使用等有关规定。提倡在保证服务水平、质量、效率的前提下,依法公平、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或恶意压价竞争。参与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项目招投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不在投标中围标、串标,不将承揽的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项目进行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通过行贿、回扣、虚假竞争等手段承接任务。

五、会员应积极支持推进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合同(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使用户满意,接受社会监督。提倡会员互助共赢的和谐发展方式,加强交流合作,促进会员之间项目合作、技术交流等方面实现互惠互利。

六、会员应积极推进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新技术广泛应用。积极推广利用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升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成果的科技含量。倡导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自主创新,拓宽服务领域,大力发展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产业,不断提升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尊重和维护他人的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成果所有权益,反对侵权盗版行为。

七、会员应严格遵守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承揽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项目,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资质,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项目,不以其他单位名义从事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活动,报送的有关资质申报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八、会员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认真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建设,按时缴纳会费。提倡会员之间互帮互助,整合人才、技术和资金做大做强。积极打造团结和谐的行业文化,倡导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关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九、会员应严格履行本公约,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会员有权向协会反映、投诉,协会经调查属实,可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分别给与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向协会反映、举报的非本会会员的违法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行为有关资料,协会负责直接转送至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行政主管部门。

十、本《公约》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公约由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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