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不动产
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团体标准制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文件精神,积极参与和有效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更好地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促进会员单位涉及相关产品的标准供给,规范和加强不动产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我会制定了《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请各会员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并给予意见反馈。
附件:《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
202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