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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2025年8月26日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25-09-02 16:06:4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 政部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协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有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团体会员 

1、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 6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 5000 元;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4000元。

(二)个人会员

暂不收取会费。

(三)每年71日前入会的会员交纳全年会费,71日以后入会的会员,按年度会费标准50% 

第四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  协会收取会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黑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六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连续2未足额缴纳会费为自动退会。不可抗力或书面申请缓并经批准除外。

第八条  协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同步提交监事会审查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会费标准在信用中国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582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1/2上无名投票,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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