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协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有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团体会员
1、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 6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 5000 元;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4000元。
(二)个人会员
暂不收取会费。
(三)每年7月1日前入会的会员交纳全年会费,7月1日以后入会的会员,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缴纳。
第四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 协会收取会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黑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六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连续2年未足额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因不可抗力或书面申请缓减并经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协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同步提交监事会审查,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会费标准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8月2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