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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2018年12月13日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18-12-13 08:55:5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immovable property survey and registration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HISRA(以下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全省从事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工作的组织和相关个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依法联合全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开展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促进专业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提升;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组织行业交流;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不动产调查、登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7号。邮政编码:1500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实施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负责全省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工作;

(三)建立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机构诚信档案;

(四)开展对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执业质量的检查,并按有关程序依法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会员进行相应处理;

(五)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保障我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人员依法执业的权利,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

(六)组织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理论、方法的研究和交流,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我省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七)编辑印发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书刊、资料,依法开展与省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应是从事不动产调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的机构,以及与不动产调查、登记代理工作相关的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

       (二)个人会员应是从事不动产调查和登记代理工作的人员,以及与不动产调查、登记代理工作相关的教学、科研专家等其他人员;

(三)拥护协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审批表及相应资料;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将申请提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接纳为协会会员;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及执业纪律;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已退会的会员,符合重新接纳条件的,可申请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自律规定的,由理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劝退或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并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解散;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撤消会员资格及惩处;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协会会长、副会长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可以通过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七)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1213日召开的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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