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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非矿类) 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31 09:22:2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非矿类)优秀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经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对《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非矿类)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个别条款进行调整,对部分内容进行充实,使办法更加科学完善,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评比原则。现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非矿类)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非矿类)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非矿类)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2021年度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非矿类)

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和促进黑龙江省国土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非矿类)优秀工程奖的评选工作,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有关的“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非矿类)优秀工程奖”(以下简称“优秀工程奖”)的评选、授奖等各项活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评选工作。

第三条  优秀工程奖设金、银、铜奖三个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优秀工程奖的评选完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是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优秀工程奖的评选。

第六条  申报单位请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填写《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非矿类)优秀工程奖申报书》(见附件2),申报单位盖章、法人签字后生效。申报书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附件材料要求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资质证明(其业务范围应含有所报项目类)

2.项目立项依据性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

3.项目主要技术文件(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变更文件、技术总结、质量检查报告等)

4.项目验收报告

5.代表性论文专著目录与被他人引用情况(附相关材料)

6.项目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

7.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8.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9.项目用户意见及效益证明

10.项目成果符合备案要求的,需提供项目备案证明,符合项目成果汇交要求的,需提供成果汇交凭证

11.项目已获奖励证明情况、涉密项目处理等

第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独立项目,且具有立项文件(立项批件、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等)。且须在竣工、验收3年内的项目。申报项目必须是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成果已经投入使用的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参评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优秀工程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各会员单位应根据自身在协会的级别进行奖项申报。申报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资金投入额度: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单位项目应在20万元以上;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项目应在10万元以上;普通会员单位项目应在5万元以上。存在争议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奖项,涉密项目经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已申报上级部门同类奖项的项目,如获奖,不得重复申报本奖项。

第九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推荐。单独推荐重大成果中的部分成果时,须征得牵头完成单位及第一完成人书面同意。推荐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  优秀工程奖的评选主要从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效益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工程技术科学性,要求工程设计科学、经济、合理,技术路线先进,工艺水平高。

(二)工程组织管理水平,要求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合理,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工程文档规范完整。

(三)工程质量水平,要求技术标准执行好,质量控制严格,工程成果质量合格。

(四)工程效益,要求项目达到立项预期目标,工程建设效率高,项目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第十一条  优秀工程奖按百分制进行评价,对每个工程项目的得分,由各评价指标项的分值累计而得。综合得分达90分(含)以上者可提名金奖,80~89分可提名银奖,70~79分可提名铜奖。

第十二条  获奖名额控制在所申报项目总数的一定比例内,金奖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银奖不超过申报项目的30%,铜奖不超过申报项目的20%。

金、银、铜奖的比例要符合评选标准,根据分值定奖项。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二、第三章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可提交评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原申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不受理参评。

第十四条  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分、专家组评议、申报单位项目介绍、现场质询与答辩,评审专家通过无记名投票评选出金、银、铜奖。

第十五条  审批、公示。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批准的获奖项目通过协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成果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成果,本年度暂不授奖。

对公示后有异议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若处理后导致原评选结果有变动,评审委员会复核后重新公示。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予奖牌、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本奖的项目,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将优先推荐申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等相关奖项。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奖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奖励、收缴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未来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发现单位或个人恶意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项目成果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其参加评审资格并记录不良信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评审委员会所有,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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