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不动产登记代理合同过程中,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或其所在的机构的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构向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
(2)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由其负责进行调解(投诉不是必经程序);
(3)双方可以按照合同中的有效仲裁条款进行处理,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根据仲裁协议向所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结裁决;
(4)合同中无仲裁条款,事后又无法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