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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代理中的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4-06 15:41:4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代理中的禁止以下行为:

1、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2、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代理活动的重要事项;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

5、伪造、涂改、转让《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

6、利用已签订的代理合同,或他人掌握的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7、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内执业;

8、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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