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规定 > 正文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 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11 09:07:0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估协发〔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登记代理中介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及《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制订了《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施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中估协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
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附表1: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请表

     附表2: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2015年8月28日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602室 邮编150090 邮箱:hljbdcxh@163.com
copyright@2017 by Heilongjiang immovable property survey and registration Agents Association
黑ICP备18000307号  技术支持:南京国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