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估协发〔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登记代理中介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及《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制订了《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施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中估协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附表1: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请表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