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不动产调登协〔2016〕11号
各土地登记代理、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
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和《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中估协〔2015〕36号)、《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中估协〔2015〕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协会决定在我省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登记注册办法〉的通知》(黑土代协〔2009〕1号)停止执行,原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和《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同时废止。原已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向协会交回《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正、副本。
二、全省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见附件1)规定,向“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申请登记,由省协会颁发《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 也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申请登记,由中估协颁发《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
三、经省协会或中估协登记的代理中介机构应自愿申请成为省协会团体会员,自觉接受省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四、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五、申请登记的代理中介机构请登陆“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中“全国土地登记代理登记服务系统”的“登记代理机构登陆”页面,在网上进行申报(《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报程序》见附件3)。
六、向省协会申请登记的中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经工商确认的章程(合伙协议)等;
(三)日常管理制度;
(四)《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表》(见附件4);
(五)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向中估协申请登记的中介机构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见附件1)第十条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经省协会审查推荐。
八、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在登记服务中的其他事项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见附件1)规定办理。
九、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从业的专职人员,要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见附件2)规定,向中估协申请登记。
十、受中估协委托,省协会负责对我省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材料的核查和转移登记工作。
十一、申请登记的代理专业人员请登陆“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中“全国土地登记代理登记服务系统”的“登记代理人登陆”页面,在网上进行申报。
十二、省协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受理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有关事宜。
十三、省协会联系方式
协会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7号302室
协会联系电话:0451-87917605
“黑龙江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QQ群:113770791
附件1: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
附件1.1: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附表1: 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请表
附表2: 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2: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
附件2.1: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附件 3: 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报程序
附件 4: 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表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