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公告的时间。如果登记机构在进行审查时需要公告,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另行计算。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