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不动产调登协〔2017〕5号
各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机构、各会员单位: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证书管理办法》已经协会第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协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证书业务。
联 系 人:王天阳
联系电话:0451-51078532 15046668334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7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302室。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
2017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机构
登记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不动产调查机构会员的管理,提升行业信用管理水平,维护不动产调查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增设<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证书>请示的复函》(中估协函〔2016〕3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动产调查机构指从事土地调查、房产调查、矿山测量、建设用地现状勘测定界、林木调查等不动产调查及地理信息软件研发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的会员单位,从事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工作的,应申请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颁发的《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按照登记证书规定要求,接受协会行业监管,从事不动产调查工作。
第四条 登记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是登记证书的审核与颁发部门。
第六条 登记证书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取得登记证书的不动产调查机构名单将在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供我省需要开展不动产调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用。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凡欲取得登记证书的单位,应填写《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有关材料,向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和电子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三)单位人员名册;
(四)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土地调查、房产调查、矿山测量、建设用地现状勘测定界、林木调查等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五)仪器设备证明;
(六)单位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
(七)与不动产调查相关的业绩证明(包括:从事土地调查、房产调查、矿山测量、建设用地现状勘测定界、林木调查、地理信息系统研发等相关项目);
(八)质量保证体系、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甲级等级的单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单位成立5年以上;
(三)仪器设备15台(套)以上;
(四)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五)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5人以上,中级职称20人以上;
(六)获得省级以上与不动产调查相关的奖项3项;
(七)行业自律方面无不良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八)取得乙级以上省级相关资质;
(九)承担过100万元以上项目超过5项。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等级的单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单位成立3年以上;
(三)仪器设备10台(套)以上;
(四)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五)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3人以上,中级职称10人以上;
(六)具有健全、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七)获得与不动产调查相关奖项1项;
(八)行业自律方面无不良记录;
(九)取得丙级以上省级相关资质;
(十)承担过20万元以上项目超过3项。
第十二条 申请丙级等级的单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仪器设备1台(套)以上;
(三)中级职称2人以上。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报会长核准。
第十四条 专家组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所申请等级的要求;
(二)申请资料是否完整;
(三)申请资料是否真实;
(四)保密制度执行是否严格。
第十五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或不完整的,可以要求申请单位予以补正,补正资料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予核准。申请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核准。
第十六条 登记证书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协会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登记证书。
第四章 延续和变更
第十七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按照统一时间安排经重新评审合格后,换发新的登记证书;重新评审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登记证书无效。
已经取得登记证书,需要变更等级的,应在取得登记证书的下一年度按照新的等级标准要求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登记证书的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取得登记证书的单位转制或合并的,应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变更登记申请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和电子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原登记证书;
(五)按新的登记标准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取得登记证书的单位分立的,应申请注销原登记证书,并由新分立单位分别重新申请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登记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注销其登记证书:
(一)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单位申请注销的;
(四)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五)保密制度不健全的;
(六)在领取登记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转借登记证书的;
(八)在不动产调查工作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九)涂改、伪造、转让、骗取证照被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一)转包或分包不动产调查业务的;
(十二)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不动产调查成果,存在泄密、失密被查处的。
其中取得登记证书的单位,或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有上款第(六)至(十一)项行为之一的,除注销其登记证书外,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取得证书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论证咨询、技术指导等活动,甲级调查机构参加活动人数每次不少于5人,乙级调查机构不少于3人,丙级单位不少于1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登记证书持有单位开展巡查,调查了解会员单位的经营状况、诚
信、工作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取得登记证书的不动产调查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不动产调查机构的监督考核情况应记录在案,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证书申请表
2.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