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9号)、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22〕21号)、《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中估协发〔2022〕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协会将开展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协会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停止使用,已登记的代理机构可向省协会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证书》,并交回原《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
二、全省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的机构要按照中估协《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22〕22号)(附件1)规定向省协会申请登记,由省协会颁发《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证书》,并向中估协备案。
三、经省协会登记的代理机构应自愿申请成为省协会团体会员,自觉接受省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四、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条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五、申请登记的代理机构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进行申报,申报程序详见附件3。
六、向省协会申请登记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经工商确认的章程(合伙协议)等;
(三)日常管理制度;
(四)机构内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状况表;
(五)不动产登记代理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4)
(六)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机构考评期,年度考评合格的代理机构于7月1日后登录全国不动产登记代理登记服务系统在线打印《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年度考评合格证明》。
八、向中估协申请登记的机构,需经省协会审查推荐。
九、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省协会提交《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在登记服务中的其他事项按照《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规定办理。
十一、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在经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终止营业的;
(五)其他应予注销的行为。
十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从业的专职人员,要按照《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附件2)规定进行登记。
十三、受中估协委托,省协会负责对我省不动产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材料的核查和转移登记工作。
十四、申请登记的代理专业人员请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全国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系统”进行申报。
十五、省协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受理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有关事宜。
十六、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602室
联系电话:0451-51507668
附件
1.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22〕22号)
2.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22〕21号)
3.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初始登记申报程序
4.不动产登记代理从业人员情况表